明确资产性质
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不断渗透,其洗钱以及恐怖融资的风险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。明确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资产的性质很有必要,在立法和监管过程中使用“虚拟资产”“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”这类标准术语,能够帮助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,就像国际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2018年就已经有相关界定一样。
以中国为例,要对接国际监管趋势,把虚拟货币清晰分类成虚拟资产,以此为后续监管工作奠定基础,避免因概念模糊出现监管漏洞,进而更好地防控虚拟货币带来的各类风险。
国际监管动态
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监管方面持续推进,于2018年10月修订了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》,明确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范围,在2019年6月发布了《方法指南》,并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。
全球不同国家按照这些国际准则,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开展监管工作,其中,有的国家严格禁止虚拟资产交易,有的国家倾向于实施有效监督管理,这体现出国际监管里的多样性与灵活性。
监管规则调适
国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评估看重技术以及实质有效性,我国若想提升虚拟货币监管有效性,就需要逐步调适监管规则,还要完善监管规则。当下国内虚拟货币市场活跃度高,相关风险程度较高,旧规则或许无法适应新情况。
可以拆分为:只有跟上国际监管的步伐,只有完善相关规则,才能够有效地防范虚拟货币洗钱风险,才能够有效地防范恐怖融资风险,才能够履行我国在国际反洗钱领域所承担的义务,才能够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,才能够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。
监管服务提供商
为防控虚拟资产风险,各国要让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登记,各国要让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注册,各国还要加强监管,使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遵守反洗钱要求,使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遵守反恐怖融资要求,在实际操作时,不同国家会将其归入不同类型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畴。
一些国家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当作金融机构来实施监管,有的国家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视作特定非金融业务机构,我国应参照国际经验,结合本国国情确定监管方式,从而有效防控风险。
具体监管要求
《关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建议第15条建议的解释性注释》能为虚拟资产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监管给予指引,《方法指南》也可为其监管提供指引,这些指引包含企业获取牌照的要求,包含牌照管理系统的要求,包含消费者保护的要求等 。
详细的监管要求能够规范虚拟货币市场秩序,拿消费者保护来说,它可以避免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失,原因是虚拟货币具有高风险,它能够保障市场公平与稳定,并且还能促进虚拟货币市场健康发展。
国际合作意义
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》指出,各个国家应将虚拟资产纳入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的监管范围,这充分显示出国际合作意义重大,虚拟货币具有跨国流动性强的特点,单个国家对其监管时会遇到困难,难以实现有效监管。
通过广泛且有效的国际合作,各国能够共享信息,能够交流经验,能够共同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洗钱活动,能够共同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恐怖融资活动,从而提升全球金融安全水平。
在我国防控虚拟货币洗钱以及恐怖融资风险的国际合作里,你觉得应当着重关注哪些方面?欢迎给本文点赞,欢迎把本文分享出去,欢迎留言发表看法!